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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陕西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市场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2-11-26 12:58    文字:【】【】【

  近日,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教育厅和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发布《陕西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要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由属地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在登记部门注册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提供科技创新与科学体验教育培训的(如编程、机器人、人工智能、科学实验等)非学历教育校外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中小学校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坚持社会主义教培方向。为社会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无不良记录;为个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合作各方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金额、方式、比例,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本指引实施后,新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应体现科技类培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配备的教学、教研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科技类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与所教专业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科技类培训内容以学生动手参与和互动协作活动为主,学生动手时间不得低于培训总时长的70%。

  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科技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选用的培训材料应为正式出版物或经审核通过的自主编写培训材料。前者需要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公示。后者需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培训机构应按《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租用或自有与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培训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等)。

  自有办学场所的,应提供培训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办学场所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一般不少于3年。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培训机构教学场所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总面积的80%。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演示及实操设施设备,同一培训时段内教学类用具生均比不低于1:1,中大型实验设备生均比不低于1:3。

  准入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举办者向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培训机构“名称预先核准”,名称中应含有“培训学校”字样,然后提交相关申办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发放办学许可证。申请人持办学许可证向相关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述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和时限并向社会公开。培训机构必须经准入登记,办理许可手续后方能开展培训。

  一个固定场所只能申办设立一个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科技类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不得与学科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 华商报记者 付启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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