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受理古田县鹤兴石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裁定由本院审理此破产清算案件。本院于2022年3月8日作出(2022)闽0922破3号决定书,指定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担任古田县鹤兴石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9月19日,本院收到管理人提交的《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认第二批无异议债权的报告》,称截至 2022年6月23日,管理人共收到债权申报6家,申报债权总额16,289,411.98元,经审查认定债权6家,认定债权总额15,705,350.39元。古田县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8月15日裁定确认古田县鹤兴石材有限公司第一批无异议债权6家7笔,债权总金额为15,705,350.39元。2022年8月31日,管理人向全体债权人邮寄《关于提请债权人补充核查债权的报告》,提请全体债权人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后补充申报的3家债权进行核查。管理人于2022年9月2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关于提请债务人补充核查债权的报告》通知债务人核查债权,截止2022年9月6日异议期限届满,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新增补记载的3笔债权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本院裁定确认债权表(二)记载的无异议债权。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的报告,其提交的《古田县鹤兴石材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二)》记载的李名勇等3家债权,已提交债权人核查未提出异议。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确认上述债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李名勇等3家债权人的债权(详见《古田县鹤兴石材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二)》)。
原标题:《古田县人民法院关于古田县鹤兴石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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